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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下月起禁止电动车三轮车拉客 最高罚5000元

来源:郑州晚报 | 发布时间:2019-11-12 10:11:27 | 浏览次数:872

(原标题:电动自行车“拉活”最高罚5000元)
记者昨日获悉,《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将于下月起施行。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私自“拉活”的,最高罚5000元;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拉客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规范的客运行为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经营服务行为。
《规定》明确,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多部门联合执法 查处非法客运行为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非法客运行为,可以实行联合执法。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法客运行为查处工作。
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共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等数据。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检查铁路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站、地铁站、医院、高等院校、商业中心、宾馆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巡查,查处非法客运行为。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客运行为的证据。
私家车喷涂出租车配色和标识最高罚两万元
按照《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如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暂扣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
被没收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经调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60日期满仍无人领取的,将涉案车辆依法上缴财政。
《规定》还提到,我市将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宫璞_H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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