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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按方向停车被贴条?交警队撤销处罚,但未追责

来源:dy.163.com | 发布时间:2019-10-18 09:10:52 | 浏览次数:1066

核心提示:7月11日,郑州市民冯先生和儿子一道去新密市办事,把汽车停放在新密市密州大道与溱水路交叉口附近一个停车场的停车位上,因为没按箭头方向停车被新密市交警大队处罚200元。冯先生认为,新密市交警大队的处罚没有法定依据,要求该大队撤销处罚决定,被该大队拒绝。
8月1日,冯先生将新密市交警大队告上法庭。8月30日下午,上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新密市交警大队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8月30日,大河客户端以<在停车位内没按箭头方向停车,被交警处罚 郑州市民将新密市交警大队告上法庭>为题报道此事。10月10日,新密市交警大队又自行撤销了该违法停车通知单,并补偿冯先生500元交通误工费。10月16日,大河客户端又以《新密市交警大队已撤销违法停车告知单》报道此事。
而对于该违法通知单撤销的原因,新密市交警大队没人说,是否对当事交警追责仍不得而知。
开违法告知单“理由满满”,撤单原因却不知
“当初给我的车贴违法停车通知单时是大夏天,我冒着酷暑一次次的往新密市交警大队跑,要求他们撤销该通知单,他们都不同意。现在为什么撤销该通知单,我也说不知道。”冯先生10月17日上午在接受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说。
在8月30日的庭审中,新密市交警大队的委托代理人还说,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而且,该停车位内划有指示箭头,停车位附近设有顺向停车指示牌。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说新密市交警大队有权在停车位上设置停车方向的标志、标线。
当初的执法依据说的言之凿凿,为什么现在又自行撤销该违法通知单呢?原因到底是啥?10月17日下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就此采访新密市交警大队法制室负责人张女士,但她一直不接电话。
随后,记者又拨打新密市交警大队办公室的电话,接电话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她会让该大队负责宣传的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联系。不久,该大队一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给记者联系,记者请他提供该大队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接受采访,但他没提供。
“交警执法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应该说得明明白白,这样才能让广大交通参与者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不能含含糊糊。”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说,在该案中,新密市交警大队有必要给广大读者交代清楚,这次该大队自行撤销冯先生车上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就是因为交警执法错误,如果是那样,也就意味着只要汽车停在非道路旁的合法停车位内,不论车头朝向如何,均不应该予以处罚。还有,原先那些因车头朝向问题被处罚的车主,是否应该把罚款退回给他们。
律师认为,如交警执法错误至少应该受到警告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那么,在冯先生车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交警是否受到纪律处分了呢?
10月17日下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向新密市交警大队的多位工作人员询问该大队督查室负责人的电话,但无人愿说。
“如果最终认定当事交警有错,其至少应该受到警告处分。”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戎志亮说,201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违反规定实施罚款的,应当对执法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戎志亮说,对于这起受到广泛关注的公众事件,新密市交警大队有责任有义务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对当事民警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广大公众,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把事情和结果说清楚,何来监督?
一直关注此事的郑州市民赵先生说,如果冯先生不便出面,而新密市交警大队又不把对当事民警的处理结果告诉广大公众,他会向新密市公安局和新密市人民政府反映,要求两部门督促新密市交警大队尽快公布有关处理结果。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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