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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小区公共收益遭业主质疑 物业公司回应

来源:大河客户端 | 发布时间:2019-03-21 09:03:32 | 浏览次数:1167

(原标题: 郑州一小区公共收益遭业主质疑 当事物业所属的公司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宁田甜 摄影 许俊文
核心提示
郑州市惠济区天地湾.佳苑小区儿童乐园地面破损严重,孩子们多次被裸露石子绊倒。业主反映多次,迟迟不见物业整修。业主们质疑,小区那么多广告,那么多收益,这些钱都去哪了?
19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对此报道后,20日,该小区物业经理就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一一回复。
记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调查发现,该小区物业所属的公司,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物业:该小区公共收益,仅有电梯广告一项
据该小区业主介绍,小区自2015年交房后,当年年底,业主便开始陆续入住。业主质疑,小区交房入住三年多,公共收益总共多少?这笔钱既然放那没动,准备咋花到全体业主身上?很多业主不得而知。
20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致电该小区物业宋经,针对业主的疑问,他一一作答。
首先,他说,该小区的公共收益项目,仅有电梯广告一项收入,没有门面房租赁费和车位租赁费一说。原因是,车位属于固定资产,谁投资谁受益,该小区取消了地面停车位后,目前仅有地下车库停车位643个,目前已卖出500多个。卖出的车位,每月收取80元服务费,用于车库清洁、照明及秩序维护等开销。没有卖出的,相关维护费用从开发商处支取。售卖车位的钱和服务费,这些收益,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为车库不算小区共有部分。至于紧挨小区的那些商铺,都是业主购买后自行出租,物业无权受益(记者了解到,承租商户需给物业交物业费)。
同样,他说,小区道闸(大门通道)和伸缩门广告,也是没有收入的。原因是,小区道闸经常坏,于是物业便找了一家媒介公司,负责投放小区道闸设备并负责维护,出于置换,便让这家媒介公司在上边做广告。
其次,有关该小区电梯广告总收入,他说,他这里没有数据,具体在总公司——郑州高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那里。因为小区广告的事,是公司市场部负责的,反正都有账可查,业主想查可与物业约时间,一起去公司财务部查询。
他说,小区大概于2015年年中交房,直到2016年底,郑州惠济区成熟的小区就很少。就拿本小区来说,截止目前,总共1069户业主,但真正才入住700多户,入住率不到80%。因此前几年,广告商都不愿意来。而当时为了给小区挣钱,物业都是主动找到这些广告商。该小区和广告公司的合同也是那时签约的,有的到今年11月份才到期。
他说,那时谈的价格低,电梯广告都是按一部电梯一年总共多少钱计算的,而不是按广告牌位的数量计算。电梯广告价格,也就自2018年开始高涨,电梯广告的投放量也大了起来,因为想占据电梯空间的广告公司多了,竞争大。但当记者再问他广告公司总共给物业多少钱时,他又说,那就按该小区总共45部电梯每部电梯3块广告牌计算,价格还是以前签的价格,具体多少,“当年签的合同里都有,我这不清楚”。
不过,他说,有关这一问题,“本周内会在小区北门公示。”
但19日,宋经理曾表示,这次公示的仅是2018年度的物业服务报告。
“目前该小区的这笔公共收益,如果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委会,准备咋办?会不会考虑给全体业主分了或看咋用到业主身上?”大河报记者问。
“这个建议很好。这几年,光想着挣钱了,没想着花钱。”宋经理说,该小区来说,就买儿童滑滑梯和给小区增添了十张长椅,花了点这笔钱,“这都有帐可查。其它的钱都在那没动。就等着将来小区成立业委会后,听取大家建议看咋花。我们物业也不可能动这笔钱。目前小区每一项公共开销,都需要经开发商审批核算。”
不过,物业倒可以考虑大河报建议,在业委会成立前,可以先从小区共11栋楼里选出大家公认的能代表全体业主想法的11名代表,看把钱平均每户分了,还是按每平方多少分了。
调查:当事物业所属公司,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小区物业所属公司是郑州高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发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一栏,共查询到该公司两条经营异常记录,决定机关均为该公司的登记机关—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中一条“经营异常”信息显示是2017年7月14日,列入原因是《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后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申请移出。该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状态时间显示为2017年8月18日。
现状:没成立业委会的,物业只能违反条例开始赚钱
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这一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采访上述小区时,记者准备的有这一问题:“这么多年,物业这样利用小区共用部位挣钱,是否经过全体业主同意?”
还没等记者问出这一问题,宋经理便主动解释说,他们在引商家入住小区前,因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他们肯定是没法征求业主同意,但他们是征求了开发商意见的,“当时就保证,这笔钱将来肯定是要用到广大业主身上的。”
对此,有业主不认可:“开发商就把广大业主的家给当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也从未见征求业主们意见就这样干了,这是喧宾夺主。这是违反条例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查处处罚的。”
责任编辑:宫璞_H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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